3月1日上午,我院接到加麻乡检察民益联络员强巴旦达反馈线索称:加麻乡金珠村贡觉次仁等四名村民于2016年5月左右在日喀则定结县日吾村打工,多次讨薪无果,至今薪资仍未讨回,无奈之下求助于检察机关。
我院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着力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工作精神,依照山检发【2018】1号《关于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及时派出干警及检察民益联络员协助贡觉次仁等四名村民开展讨薪工作。
我院干警赶赴欠款人群某在乃东县昌珠镇扎西曲登村的家中寻人未果,后辗转通过电话联系到其本人。经亮明身份及耐心劝说后群某同意在山南市体育场附近见面协商解决拖欠薪资问题。
经本院干警主持农民工代表与群某长达一小时左右的协商,群某承诺将拖欠薪资四万五千八百元整分两次付清。时限分别为2018年4月15日前支付一半,剩余款项在2018年10月15日前付清。
本院干警在主持协商过程中发现群培未向农民工贡觉次仁等四名村民出具过正规欠条,只有一张写有用工天数的白条。经我院干警督促,群培现场向村贡觉次仁等四名村民出具了正式欠条,欠条写明了欠款理由、欠款金额、支付时限等重要因素,为预防下一步群某无故继续拖欠农民工工资迫使村民进行诉讼讨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留存了必要证据。